(一)被告在二次开庭未到,原告应尽力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涉及重婚的相关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的影像资料、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租房合同等。
(二)若原告证据充分,可在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向法院展示和阐述证据,以促使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三)若证据不充分,原告可考虑在后续补充证据,为再次诉讼做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