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有约定履行地,直接按照约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需判断接收货币一方:
1.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出借人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2.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借款人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三)若借款地与上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致,借款地可当作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