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结婚两年育有子女想离婚且涉及彩礼问题的情况,如果不想退还彩礼,要保留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共同居住证明、家庭消费记录等,证明不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二)若给付方以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退还彩礼,不想退还的一方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证据,若对方无法提供,可不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