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催告:公司可要求大股东在合理时间内缴足资金,并按公司章程承担违约责任。若依旧不履行,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二)其他股东索赔:已出资股东有权让该大股东补齐出资,并赔偿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债权人追责:公司债权人发现大股东未出资,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