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履行管理职能,维护税法稳定,实现个案公正的需要,其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裁量权决不意味着“随意裁量”,税务机关应当合法合理设定裁量基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公开行使裁量权力。通过为权力的行使制定严格的规则,切实减少“人情税”“关系税”,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促进执法公平和税法遵从,从而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012年7月,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出了整体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进行了积极探索,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突破口,首先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税务系统共有69家省级单位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或“实施办法”,其中32个省级区域制定了国税局、地税局统一适用的处罚裁量基准。
《规则》共4章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按照“规范税务人、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着重加强权力的约束和引导,推动执法公正透明。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在规则方面,明确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集体审议制度等;在程序性要求方面,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
这就是税务行政处罚基准从轻原则,请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