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人应留意商标有效期,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及时办理续展手续,若错过该期间,要在六个月宽展期内办理。
(二)使用注册商标时,不要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若有变更需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收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知后,要在限期内完成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