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纳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40万涉嫌挪用公款罪,可采取措施让其尽快归还公款,争取从轻处理。若已被立案,可委托律师,律师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其进行有效辩护。
(二)若出纳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40万涉嫌挪用资金罪,同样应促使其归还资金。同时,单位可与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若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也可聘请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