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人需偿还道路救助款项,因其侵权行为致使救助款项产生,要对损害结果负责。若事故责任明确,责任人应主动履行偿还义务。
(二)若事故车辆投保相关保险,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合同约定偿还救助款项。车主可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
(三)在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特殊情况下,若受害人有条件偿还部分或全部救助款项,也可能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