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已足额出资,面对公司没钱付工资情况,无需承担责任,公司应以全部财产承担工资支付债务,股东可督促公司通过合理途径解决资金问题,如盘活资产、与债权人协商等。
(二)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欠付工资等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尽快补足出资。
(三)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欠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应积极承担责任,与公司共同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