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子应认定为出资方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子归登记方所有。
(二)若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若房子登记在非出资方子女名下,通常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房子仅赠与一方,那么就按照赠与一方的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