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提撤销之诉时,若想中止执行,可向执行法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这样法院可能会准许中止执行。
(二)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若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即便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法院也会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此条文未直接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体现了依据担保等情况决定执行状态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