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当他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自身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时,以侵权为由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受理。
(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特定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也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