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房贷偿还和房产归属约定的,按约定处置。没有约定的,婚后用共同财产还房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已还房贷一方能要求另一方补偿对应款项。
(二)若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个人财产还房贷,房产归该方,另一方不能分割。婚后用共同财产还房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已还贷一方要给另一方相应补偿,补偿数额依据共同还贷比例、房产增值情况等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