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设置警示标识提醒业主注意高空抛物危害,安装监控设备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协助调查。
(二)若发生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物业公司若有过错,需依据过错大小承担部分赔偿份额。
(三)业主发现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及时向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