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牢记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通常是在答辩期内,也就是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的10日内,在此期间积极收集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二)如果确实存在困难无法按时提供证据,一定要在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委提出延长申请,等待仲裁委的决定。
(三)为保障自身权益,需及时、全面地提交证据,避免逾期。若逾期提供,可能面临仲裁委不予组织质证的情况,只有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才可能继续。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