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来确认使用权,因为其所有权归国家。
(二)集体土地依据土地改革时的土地证、合作化时期土地入社和实施《六十条》时确定的土地范围判定归属,其所有权归集体。
(三)农村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结合申请审批材料、建房相关手续确定归属。
(四)承包地根据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经营权证书等资料,结合实际耕种情况判定。若有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或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