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自身权益,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双方恶意串通的证据,像关联关系证明、不合理低价转让等证据,然后向法院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二)当转让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且受让方知情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撤销转让行为。需注意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