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离职竞业协议补偿标准。
(二)若未约定补偿标准,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三)若上述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可先催告其支付,仍不支付时,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