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时,及时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符合相关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因工伤复发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
(三)确认工伤复发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