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如果要撤回证据,需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
(二)若对方当事人同意撤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顺利撤回。
(三)对方不同意时,若撤回证据理由合理,像证据存在错误、来源不合法等,法院可能准许;理由不充分,法院可能不准许。
(四)决定撤回证据前,要充分评估后果,因为撤回后不能再用该证据支持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作为质证过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撤回证据,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即不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