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可以转移到另一个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和相关规定:
- **委托执行**:根据《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
- **指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或受到非法干预,或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法院可以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 **提级执行**: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另外,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案件,也可根据情况直接提级由本院执行。
- **指定管辖**:若受移送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此外,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报请双方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