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名股东要重视出资义务,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二)若已未出资,当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补足出资时,应积极配合完成出资。
(三)面对公司债权人主张的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不能以挂名未出资为由对抗,需依法承担责任。
(四)承担责任后,挂名股东可依据与实际出资人的内部约定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