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刑事公诉案件,若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推动其立案侦查;若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情形,可向相关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不立案。
(二)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要根据自身情况权衡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责任,若认为无需追究,可不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