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拆迁时家庭成员有纠纷且都不签字,拆迁方不能强制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被征收人不签字即未达成补偿协议,拆迁方需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诉讼,又不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家庭成员要尽快解决内部纠纷,确定代表和拆迁方协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