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调解需双方自愿参与,被告经合法通知不到场,法院调解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会结束调解并及时审理判决;非法院调解时,可尝试再联系,被告明确拒绝或多次通知仍不到场则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法律解析:
调解的基础是双方自愿且共同参与。在法院组织的调解活动里,遵循自愿原则,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法院不会强制其参加调解,而是结束调解程序,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以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推进。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非法院调解组织,若被告首次未到场,调解组织会再次联系被告,确定其调解意愿和合适时间。若被告明确拒绝调解或多次通知仍不到场,调解组织会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如果大家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