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侦查阶段,若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不超37天,应及时关注拘留期限。若超过该期限还未确定充分证据,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一般不超2个月,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到延长期限时证据仍不足,要考虑变更强制措施。
(二)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1个月。公安机关应在期限内尽力补充证据。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最终证据仍不足,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释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