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串供证据收集时存在使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情况,要认定该证据是非法证据,并且依法排除。当发现这种情况时,相关方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司法机关会启动调查程序,若查证属实,会把该证据排除出案件审理范围。
(二)若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只是因当事人串供致使内容失实,不能简单认定为非法证据。当事人可提供能够证明该串供证据内容失实的其他证据,法官会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