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主妇若要在离婚时索要精神损失费,需确认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且自己在婚姻中无过错。
(二)若对方不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不能以自己为家庭主妇付出多为由索要精神损失费,但可凭借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