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章程有定期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规定,无论是否分红都按章程执行,召开股东会。
(二)若公司章程无此规定,公司盈利但股东会决议不分红时,需召开股东会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不分红决议。
(三)若公司亏损无利润可分,通常无需专门为不分红召开股东会,不过为向股东说明情况也可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虽然此处主要列举重大事项,但议事方式规定可循此精神,公司利润分配等一般议事也可由章程决定,并参照重大事项表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