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己方全责时,及时联系己方保险公司,由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自行准备资金赔付。
(二)对方全责时,督促对方通知其保险公司处理,若赔偿不足或对方无保险,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要求对方个人承担。
(三)双方都有责任,依据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与各自保险公司沟通,按比例承担费用。
(四)己方投保车损险,可先让自己保险公司赔偿,后续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
(五)涉及多方责任主体,等待交警准确的责任认定,再确定各方承担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