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身民事权利,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起诉,尽量避免错过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
(二)若已超过三年,但权利受损未超二十年,且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三)在诉讼时效期间,可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