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申报债权。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提供相关证据。
(二)处理债权异议。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四)关注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五)配合破产工作。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