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应依法诚信纳税,避免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以免构成偷税行为。
(二)若不小心出现少缴或不缴税款情况,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避免被认定为偷税。
(三)扣缴义务人要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截留已扣、已收税款。
(四)如果收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要尽快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