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后所有权归国家,即使2年未开发,产权也不会回到原集体或个人。
(二)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审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且能耕种收获的,可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三)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需缴纳土地闲置费。
(四)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