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企业或个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意向,应充分了解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避免排放、倾倒或处置相关有害物质,可建立内部环保审查机制,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保评估。
(二)对于已存在污染环境行为的主体,若情节不严重,应立即停止污染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治理污染,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争取从轻处罚。
(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及时发现并制止污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