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偿还约定。共同偿债人之间若有明确各自承担份额的约定,按此约定比例偿还债务,例如约定A承担60%,B承担40%,就按此比例执行。
(二)无约定按连带清偿责任处理。没有约定承担份额时,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共同偿债人承担全部债务,共同偿债人应履行义务。
(三)追偿超出份额部分。共同偿债人承担全部债务后,可向其他共同偿债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
(四)承担违约后果。若债务履行出现违约,共同偿债人需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应对司法程序。债权人在司法程序中可将共同偿债人列为共同被告,共同偿债人要做好应对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