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工伤保险条路》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本人工资75%的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除了上述待遇外,用人单位还应和个人一伤残津贴为基础,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还享受:
生活护理费。生活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待遇。由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由单位支付;
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