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损失方面,受损方在遇到对方违约时,要收集因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的相关证据,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额,但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范围。
(二)违约金方面,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判断“过分高于”一般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同时双方都要准备好能证明合同履行情况、自身过错程度等方面的证据,供法院综合衡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