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若非持续误工,误工的时间则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持续误工,误工的时间则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本案中,张某后续住院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工作,属非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应根据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上载明的住院时间确定。
其次,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产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张某后续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已通过残疾赔偿金获得了部分补偿,但该补偿只是依据张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十级伤残即10%)对定残后收入损失的相应补偿。而张某在后续住院治疗期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其误工费应扣减残疾赔偿金中对误工损失10%的补偿,按90%计算。
以上就是对后续治疗费的误工费能否再次主张的解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