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认缴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若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要尽快实缴出资,避免后续承担过重责任。
(二)已完成实缴出资的股东,虽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但要规范自身行为,杜绝滥用股东权利、人格混同、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股东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股东不当行为引发债务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