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通常不强制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去。一般由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此时另一方可以不到场。但如果另一方对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存疑,或者双方在委托鉴定时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可以一同前往鉴定机构。在法院主持下的三期鉴定,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参与选择鉴定机构等程序,但也不意味着鉴定过程中双方都要时刻在场。
三期鉴定的法律流程如下:
- **鉴定启动**:通常来源于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或保险理赔环节委托。司法机关委托是最常见且法律效力最为直接的启动方式。当事人自行委托时,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可能需经对方质证。
- **材料准备**:委托方需提供全部涉案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门诊复查记录及影像学资料等,作为鉴定的基础材料。
- **鉴定机构受理与审查**:鉴定机构审核委托事项是否明确、送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并决定是否受理。
- **检验与检查**:鉴定人会审阅文书资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核实损伤部位愈合情况等,同时询问受伤经过、治疗过程等相关情况,当事人应如实陈述。
- **分析论证**:鉴定人综合病历材料、检查结果和国家标准,进行专业评判,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 **出具鉴定意见书**:最终形成书面报告,明确载明三期的具体评定天数,并详细阐述鉴定依据、检验过程和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