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偿债,部分发起人承担后能向其他发起人追偿。所以发起人在对外交易时要明确交易目的是为设立公司,同时留存好相关交易凭证,以便后续追偿。
(二)发起人需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应及时主动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及利息。
(三)若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要求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无过错发起人要及时收集过错方的过错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