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符合条件时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拿双份,但需区分赔偿项目是否重叠。具体情况如下:
- **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对于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应重复支持,应按总额补差原则处理。即交通事故赔偿若已足额支付医疗费,工伤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未足额支付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 **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非实际支出类项目,与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等不属于同一性质,可与侵权赔偿并行主张。例如,职工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在获得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后,仍可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还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需注意,若交通事故中员工负主要责任,无法认定为工伤,自然无法主张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补助,仅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