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此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情形,也可视为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属违法行为,中标无效,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罚款、取消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如需具体案件分析,携带材料到律所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