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知晓并参与变更前公司违法行为或债务问题,要保留相关沟通记录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和主要过错,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不知情且未参与变更前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应收集能证明自己未参与公司决策和经营的证据,如未签署重要文件、未参与会议等相关材料。
(三)若变更程序有瑕疵,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协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补充通知等,降低可能承担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