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处理因过错致他人受伤的赔偿事宜时,应收集好各项费用的相关凭证。比如,收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以此确定医疗费。
(二)准确计算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来确定误工费。
(三)对于护理费,若护理人员有收入,按误工费规定计算;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保留好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凭证。
(五)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六)根据医疗机构对受害人伤残情况给出的意见确定营养费。若造成残疾或死亡,按照相应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