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拆迁补偿标准制定主体,遇到拆迁公司自行制定标准可提出质疑,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咨询。
(二)了解自己应得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关注房屋价值评估,确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若对价格有异议可深入了解其评估依据。
(四)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准备好房屋被征收前效益等相关资料。
(五)若对补偿标准不满,先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不满,可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