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间借贷中,若约定利率超法律保护上限,债权人应主动将利率调整至合法范围,避免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
(二)当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若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责任。
(三)债权人起诉时,要确保担保合同有效且利率合法。
(四)若担保人确实无能力偿还,债权人可等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五)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要及时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