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约定是没有效力的。咱们都知道,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年休假属于法定的福利。按照法律的说法,要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可员工自己不想休,还书面提出了放弃休假,那用人单位就只用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2、要是约定里只是说年假不休就当自愿放弃,却没体现出是员工自己原因书面提出放弃的,那这个约定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要是劳动者没休年假,单位就得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给员工支付没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3、从法律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会越来越严格和细化。在未来,用人单位想要通过一些不合理的约定来规避自己的责任,肯定是越来越行不通的。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光凭这样的约定,就把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权益给排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