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且给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天开始算,三十天内要是有一方不想离婚了,就可以拿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去撤回申请。去撤回时,要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会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就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同时把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存档。
另外,从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如果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况也会被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要是遇到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况,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带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同时,要注意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共同申请领证的时间节点,避免因疏忽导致视为撤回申请。